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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冰雪旅游用工遇“坎儿”
2008年3月2日 23点56分  来源:203.86.76.53  作者:谭力新  


   由于旅游业具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,长期以来,导游从业人员大多是兼职的“游击队”,和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松散,劳动合同签与不签都是一个问题

   “冰雪旅游用工遇到的新问题我们没有预料到,但是企业反应很强烈,作为主管部门,不正面回应不行,但是目前情况下,我们真的拿不出什么有效的对策。”日前,黑龙江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一位官员面对媒体采访,已经习惯了用这样的话开头。

   他表达出的“困扰”,是随着新年开始而实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给旅游业带来的冲击。与其他行业不同,靠天吃饭的黑龙江冰雪旅游业对新法案的实施有不同意见的,不仅仅是业主,让主管部门意想不到的是,连从业者本身都对新法颇有微词。

   一

 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对于新法的实施,旅行社态度显然不积极,新法中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”的条款是“一刀切”,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兼职导游,则显得比较困难,会加大旅行社的成本。而兼职导游也考量自己的利益,因为一旦与一个用工单位签订了合同,就意味着他再也不能到其他旅行社打零工了。

   黑龙江省旅游局一位负责人说,新法可能会使旅行社用工向更稳定的方向发展,旅行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以长期留住优秀的导游,而导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服务、提高自身素质,原来做得不好就“跑”的现象将有很大改观。

   然而,这位负责人也指出,让旅行社长期养大量的导游,在黑龙江省这样旅游淡旺季明显的区域是不现实的。

   据了解,由于旅游业具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,长期以来,导游从业人员大多是兼职的“游击队”,和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松散。记者走访发现,导游大体上分两类:一类是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;另一类为兼职导游,目前两者的比例大约是1∶2,部分旅行社甚至达到1∶3。

   黑龙江省旅游局提供的数字表明,目前黑龙江省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有18000人,但真正直接从事导游工作的才3000人左右,其中兼职导游大约有2000人。兼职导游又分为旅行社挂靠导游和导游服务公司挂靠两种,前者主要挂靠大型旅行社,权益待遇相对好些,有相对稳定的带团量,旅行社负责买全年保险。业内人士指出,后者严格来说是自由职业者,他们与导游服务公司更多的是人事档案管理关系,而并非劳动关系。这些兼职导游大多另有全职工作,他们或是有寒暑假的教师,或是翻译职员,或是学生等等。

   而面临新的劳动合同法,难解的主要就是承担着大部分冰雪旅游业务的2000名兼职导游。

   二

   据了解,新法实施后,关于兼职导游的存在和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凸显,在上海等南方旅游市场,一些旅行社已经清退了部分兼职导游。

   一些旅行社表示,由于黑龙江旅游市场淡旺季明显,旅行社不会养一批固定导游。如果一定要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,兼职导游被炒鱿鱼就在所难免。

   据了解,近几年,旅游业高速发展,但旅行社的利润却越来越薄,价格竞争使大部分旅行社不愿意负担高额的人力成本,只好大量聘用兼职导游。

   兼职导游的出现,可能是中国旅游业的普遍现象。按照行规,对于兼职导游,旅行社不给底薪,兼职者只拿差费(出团时按天数计算的收入),剩下的就靠他们在游客购物、增加景点中赚回扣,所以在同等专业条件下,旅行社当然钟情兼职导游。

   正因为如此,新法实施后,旅游业界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观望和疑虑情况,但可以肯定的是,部分旅行社为了规避风险、减轻企业负担,只能不与兼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。这就形成了旅行社对新法态度不积极,兼职导游也不热情的局面。

   一位平时靠写点文字赚稿费、做兼职已经6年的导游明确表示自己不会签订劳动合同:“我做导游是因为喜欢这个灵活的工作方式,所以我可以同时在两三家旅行社做兼职,但是现在哪个旅行社也无法保证导游一年四季有团接。如果我跟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,就不能接其他旅行社的团,旺季还好说,淡季可能无团可接,收入怎么保障?”

   这种怕被捆住手脚的想法在绝大多数兼职导游中普遍存在。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经验的导游,兼职导游的身份,可能更利于他们的收入,这些人,对于新法的规定普遍不看重。

   三

   新劳动合同法给旅游业带来的冲击,让各方始料不及。

   一位研究人士指出,新法将导游聘用问题提上了讨论日程,势必推动相关部门深入思考并解决,可谓是一个催化剂。新法将让导游更加重视自己的权益保障,也将改善旅游行业中的一些潜规则,完善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一些模糊界限,使各方的权责利更加明确。

   一般认为,新法对于那些“零负团费”、吃“回扣”等现象将起到明显的遏制作用,而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也将因此有所提升。但是新法的有些规定过于一刀切。比如针对新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: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。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兼职导游,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则显得比较困难。兼职导游流动性大,随时都可以走人;虽然新法规定了可以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,但是导游的工作周期一般都很短,有五六天的,也有一两天的,如果每一次出团都要签订一次合同,无论是对旅行社或是导游都会增加负担,这也是不少旅行社对新法在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方面的最大困惑。

   日前,黑龙江省旅游主管部门提出,将会同劳动部门研究制定一个适合本地旅游业良性发展的劳动机制,探索如何进一步规范导游薪酬制度,以更好地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。

   (3D1)

  

(责任编辑:张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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